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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高速公路救援按标准收费
相关专题: 物流数据 发布时间:2012-12-27
资讯导读: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费用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

据浙江省物价部门介绍,从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规范和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遏制“只此一家,漫天要价”、价格不透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费用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

按照这一新规,实施高速公路救援,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开展救援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高速救援服务费主要包括拖车、吊车(吊货物)和抢修三大类,分别按一至五类车明确收费标准。其中,拖车服务一至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分别为350元、450元、500元、550元和650元;吊车服务一至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分别为1000元、1300元、1800元、2300元、2800元;抢修服务中,换轮胎、拆装轮毂等均有明确标价,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特殊情况下,救援收费可以按规定比例上浮。高速救援过程中如果产生驳运、乘客转运、货物运输和货物保管的,均应由双方协商收费。

此外,实施高速公路救援,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入停车场的故障或事故车辆,其停车费也要按标准收取。

来源:中国物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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